解读《广西壮族自治区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

广西财政厅网站2019-01-09 14:34责编:ligang

  为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文件,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 出台《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2011年2月,根据《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07〕8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体育局制定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彩票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桂财综〔2011〕1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范了我区彩票公益金筹集、分配和使用管理,改变了我区彩票公益金管理无章可循、缺乏监管依据的状况,对于规范和加强我区彩票公益金筹集、分配和使用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2年3月,财政部修订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12〕15号)第二十七条规定“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2007年12月25日发布的《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07〕83号)同时废止”,我区《暂行办法》制定依据之一被废止。此外,我区《暂行办法》自2011年印发至今已有7年时间,部分条款与当前管理存在一些不相适应的地方,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管理,决定根据《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12〕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当前管理实际,修订《暂行办法》。

  二、 《办法》的政策依据主要有哪些?

  主要政策依据有:《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12〕15号),《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3〕481号),《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社〔2017〕23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办〔2017〕6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办〔2015〕34号)。

  三、 《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修订后的《办法》共分为七章三十八条,包括总则、收缴管理、分配和使用管理、宣传公告、绩效管理、监督管理、附则七个章节。与《暂行办法》相比,内容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修订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与《暂行办法》相比,修订后的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不包含中央拨入的彩票公益金。主要是考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均有专门的管理办法,为避免与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产生冲突,修订后的办法适用范围不包含中央拨入的彩票公益金。

  (二)修订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范围

  参照《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3〕481号)规定的公益金使用范围,修订后的办法第十三条将用于体育事业的彩票公益金使用范围修改为:

  1. 群众体育部分,主要用于:

  (1)援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和捐赠体育健身器材;

  (2)资助或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3)组织开展全民健身科学研究与宣传;

  (4)资助群众体育组织和队伍建设。

  2. 竞技体育部分,主要用于:

  (1)资助举办大型体育运动会和体育赛事活动;

  (2)修整和增建体育场地及设施;

  (3)资助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培养;

  (4)支持自治区级优秀运动队备战和参加全国性运动会;

  (5)补充运动员保障支出。

  群众体育部分使用范围与中央提法一致。竞技体育部分由于中央和自治区支持体育人才和运动会级次不同,使用范围根据我区实际在中央办法的基础上对支持体育人才和运动会级次进行修订。

  (三)修订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的报告程序和报告主体

  《暂行办法》规定“自治区辖市、县财政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前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自治区财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全市、县彩票公益金的收入、分配和使用情况报告”。为增强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的报告责任,修订后的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市级民政、体育行政等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应会同市级财政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向自治区主管部门、自治区财政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单位上一年度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第二十五条增加“自治区民政、体育行政等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应汇总本部门、单位全区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于每年3月底前向自治区财政厅提交本部门、单位上一年度彩票公益金使用总体情况”。

  (四)增加自治区财政厅应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完成公益金的清算和报送报表等内容条款

  按照《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12〕15号)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增加第十条“自治区财政厅应当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完成对上一年度应缴自治区彩票公益金的清算和征缴工作,并向财政部报送《彩票公益金统计报表》”的规定。

  (五)增加统筹安排用于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条款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改进我区彩票公益金分配方式的请示》(桂财综〔2013〕102号)的批示,自2014年起,对我区留成的公益金按10%的比例统筹使用,逾期未兑奖奖金所形成的公益金按10%的比例统筹使用。对统筹使用的彩票公益金,修订后的办法在第十四条明确“统筹安排用于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彩票公益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治区不同时期的重点工作、中心工作确定使用方向”。

  (六)增加明确彩票公益金不得支出的范围

  为严格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范围,修订后的办法按照《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社〔2017〕237号)规定,增加第十五条“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禁虚报套取、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营利活动、楼堂馆所建设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用途的支出”的条款。

  (七)增加彩票公益金出现超收、短收情况的预算安排条款

  为明确彩票公益金出现超收、短收情况下的预算安排,修订后的办法增加第十七条“彩票公益金出现超收,结转下年使用;彩票公益金出现短收,由自治区财政厅相应调减当年预算实现平衡”的条款。

  (八)增加项目绩效管理的内容

  根据《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12〕15号)第十九条及项目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修订后的办法第五章增加了项目绩效管理的相关规定。

  (九)增加自治区民政、体育行政等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应向社会公告的相关规定

  按照《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12〕15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修订后的办法增加第二十八条“自治区民政、体育行政等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本部门、单位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的规定。

  (十)删除原办法第四章项目管理的内容

  考虑到中央已出台《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社〔2017〕237号)、《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3〕481号),对用于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用于支持体育事业的彩票公益金管理使用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且我区用于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与用于支持体育事业的彩票公益金在自治区本级与各市县资金分配、下达及项目管理具体操作细节上存在较大差异,本办法参照《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12〕15号)精神,对收缴管理、宣传公告提出要求,对项目资金申报下达、项目管理不作具体规定,由我区根据实际参照中央做法,出台用于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与用于支持体育事业的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对资金下达、项目管理等内容作进一步明确规定。本办法不再保留原办法中“第四章项目管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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