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彩买卖不守规亏血本

公益时报2005-07-27 00:00责编:中华彩票网

     近日,湖北省京山县法院判决一起足球彩票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原告某彩票销售点与被告邹某分别承担因买卖彩票疏忽而造成16384元的损失的80%即13107.20元和20%即3276.80元。
  2003年3月22日下午4时许,被告邹某到原告某电脑体育彩票销售网点购买足球彩票。邹某将填写的一张足球胜负游戏投注单交给原告方销售人员戴某。戴某在未收钱的情况下,将数据输入电脑,电脑显示出邹某所填数据一组为复式彩票,需资金16384元,便问邹某是否打出来,邹某表示打出来。彩票打出后,戴某要求邹某付款,邹某随即从口袋中掏出5元钱给戴某,戴说要16000多元,邹某表示没钱,要求取消彩票,戴某随即打电话请示上一级体育彩票中心,得知彩票已无法取消。戴某再次要求邹某付款遭拒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国足球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购票人如未付款的,已输入的数据为无效数据,视为取消票,并须按取消票的操作规定,将已输入的数据作无效票处理。此案中原、被告虽有买卖足球彩票的意思表示,但缺少销售人员收取购票款的行为,因此,原、被告间的足球彩票买卖合同不成立。但因被告所购彩票已不能取消,原告因此向省体彩中心支付购票款16384元的损失,是由双方在缔约过程中的过错造成的,应由双方按过错大小承担责任。原告因不尽告知义务,使被告对购买彩票的金额产生误解,并在被告未付款的情况先行出票,同时也未及时按取消票的规定操作,违反彩票交易规定,是造成损失产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不尽注意义务,在没有核实购票金额的情况下就同意将彩票打出来,也是损失产生的的原因之一,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高力  齐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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