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彩票中奖500万元归属案:原告举证不能败诉

公益时报2004-11-15 00:00责编:中华彩票网

  中国法院网11月14日讯 一张彩票中了500万元,持有中奖彩票的王老先生在领取了奖金5个月后,被女儿的一位好朋友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王老先生及其女儿返还其400万元。11月12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一审判决王老先生胜诉。

  本案原告孙涛与王老先生的女儿王琴系朋友关系,双方交往甚密。2003年11月3日,原告孙涛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孙涛诉称:2003年6月初,原告购买了第03082期体育彩票一张,其中一注号码为1816276中特等奖,奖金为500万元,税后奖金为400万元。2003年6月2日,原告委托被告王琴领取奖金,但被告王琴违反约定,另行委托其父被告王老先生领取奖金400万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王琴、被告王老先生返还原告40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2004年1月14日,孙涛又向法院书面申请将王老先生的另外三名家庭成员列为共同被告。

  原告所持证据有:收条一份,内容为“今收到孙涛03082期体育彩票一张,其中一注号码为1816276中特等奖。恐日后无据,特立此条。王琴,2003年6月2日”;委托领奖协议一份,内容为“今有孙涛出资购买03082期体育彩票一张,其中一注号码为1816276中特等奖。因种种原因不能亲自领奖,特委托王琴领奖金400万元,领回奖金暂放王琴处,孙涛需要时,王琴须一次性将400万元付给孙涛,孙涛一次性给王琴40万元作为佣金。王琴不得私自挪用奖金,否则孙涛将不付给王琴佣金。恐日后无据,特立此协议。王琴、孙涛,2003年6月2日”。

  被告王琴答辩称:答辩人没有向原告孙涛出具过收条、委托领奖协议。第03082期特等奖体育彩票系答辩人父亲王老先生购买,与原告孙涛没有关系,请求判令驳回原告孙涛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老先生答辩称:自己是老彩民,第03082期特等奖体育彩票系答辩人在销售点购买,请求判令驳回原告孙涛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老先生提交的主要证据有:体育彩票复印件11张,用以证明被告王老先生经常在省体彩中心51014销售点购买体育彩票,中奖彩票系在该销售点购买。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老先生经常在其住所附近的省体彩中心51014销售点购买体育彩票,讼争彩票由该销售点于2003年6月1日下午2点30分许售出。

  审理中,经王老先生申请,法院委托本院司法鉴定技术处对讼争彩票上有无孙涛、王琴的指纹进行鉴定,但因检材的特殊性及技术等问题,致鉴定不能。另经王琴申请,法院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孙涛提交的收条、委托领奖协议上“王琴”签名是否系王琴本人书写及形成时间进行鉴定。该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为:(1)落款时间为“2003年6月2日”的收条上“王琴”签名是王琴本人书写;(2)不能确定落款时间为“2003年6月2日”的委托领奖协议上“王琴”签名是否王琴本人所写。该鉴定结论经质证,双方当事人不持异议。

  法院经过认真审理,作出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孙涛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体育彩票不记名、不挂失,谁持有体育彩票谁就享有该彩票上所记载的财产权益。一般情况下,应当推定持有体育彩票的人为权利人,无需就该彩票的权属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本案中,王老先生持讼争彩票领取并实际占有了该彩票上所记载的财产权益,按照一般情况推定,王老先生应为讼争彩票的权利人。

  孙涛虽然主张自己为讼争彩票的真正权利人,诉称“自己将讼争彩票交给王琴,并委托被告王琴去领取奖金400万元,但王琴违约将彩票交给父亲去领奖”。对此事实,孙涛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孙涛提供的有“王琴”签名的收条和委托领奖协议,目前委托领奖协议的真实性尚不能确定,且即使上述两份证据均是真实的,也只是孙涛与王琴之间的协议,对王老先生没有约束力,而王老先生才是讼争彩票的实际占有人。

  王老先生与王琴之间虽有血缘关系,但在人格上相互独立,孙涛仅根据两人之间存在血缘关系而未能提供其他证据加以印证的情况下,主张王琴将讼争彩票交给父亲领取奖金400万元,尚不具有高度盖然性。综上所述,孙涛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成立,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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